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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陈璇
本文原载:《清华法学》年第2期。
:在我国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追求道德洁癖的现象。即,法院往往倾向于将防卫权的享有者限定在对侵害的发生毫无道德瑕疵的绝对无辜者之上。但是,无论是从正当防卫的本质,还是从防卫意思的内容,抑或是从案件处理的效果来看,不管招致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管自招者对于不法侵害的出现是持追求、放任还是过失的心态,都不应剥夺或者限制自招者的防卫权。原因中违法行为论试图一方面肯定自招者拥有防卫权,另一方面就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追究自招者刑事责任,是不值得赞同的。自招侵害者应承受的不利后果仅有两项:其一,他需为其违法招致行为本身承担法律责任;其二,法官对其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把握会更为严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正当防卫自招防卫挑拨防卫原因中违法行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法中紧急权的体系与解释研究”(批准号:15CFX)的阶段性成果:D.1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模式的建构
本来,按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只要是面临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然而,大量的判例却显示,我国的审判实践广泛存在着对正当防卫的主体资格额外设置限制性条件的倾向。具体来说,法官往往将防卫权的享有者仅仅限定在对于冲突的发生毫无道德瑕疵的绝对无辜者之上。一旦认定行为人先前的某个行为对于他人的不法侵害产生过惹起或者推动作用,则法院常常以双方之间纯属“斗殴”为由,认定被告人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成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1]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头上白癜风怎么治疗北京到哪家治疗白癜风最好